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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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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XJD01-2016-0033
仙居縣人民政府文件
仙政發(fā)〔2016〕162號
關于印發(fā)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補償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16年第6次縣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xiàn)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仙居縣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 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補償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我縣舊城改造工作進程,完善拆遷安置補償體系,確保征收補償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zhèn)棚戶區(qū)和城鄉(xiāng)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臺州市區(qū)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實施意見》和《仙居縣舊城區(qū)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仙居縣舊城改造涉及的住宅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補償包括直接貨幣補償和“房票”安置補償。直接貨幣補償,是根據征收補償方案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后,直接給予貨幣結付,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的補償方式;“房票”安置補償,是被征收人選擇“房票”補償安置后,持征收人出具的《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購房證明》即“房票”,在征收人確定的商品房房源范圍內購買房屋,由征收人按“房票”價值予以結付的補償方式。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行使征收人的職責,領導全縣住宅房屋市場化安置補償工作,由縣征遷辦具體負責相關工作。 縣建設規(guī)劃局、縣國土資源局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縣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征收部門職責,指導、配合征收實施單位做好市場化安置補償工作。 發(fā)改、財政(地稅)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市場化安置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征收部門的委托,組織實施委托范圍內的市場化安置補償具體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屬地原則,協(xié)助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做好市場化安置補償工作。
第二章 “房票”安置 第五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確定的期限內有權選擇“房票”安置補償,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選擇的,視為放棄“房票”安置方式且不得再次選擇此方式。 第六條 選擇直接貨幣補償?shù)模错椖空魇昭a償方案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房票”安置補償是征收人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按時騰退房屋并經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后,由征收實施單位開具給被征收人用于購買房屋的《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購房證明》。該證明文件載明主體、價值金額和使用期限。 第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補償后,可申請以本人、共有人及其父母、子女為主體開具“房票”。被征收人申請非以本人名義開具“房票”時,應當向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合法充分的依據,并經過公證。 被征收人為村居集體的,可由村居集體進行分配后,由村居集體統(tǒng)一申請以村居成員為主體開具“房票”。 第九條 “房票”金額由房票安置補償款和房票安置獎勵兩部分構成。 房票安置補償款:根據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的規(guī)定進行結算。房票安置補償款=安置面積×(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其他補償費。安置面積根據項目征收補償方案規(guī)定計算的總安置面積(包括增加面積和獎勵面積);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參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項目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確定(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安置房建安成本價為該項目安置房建造基本造價,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對安置房建安成本價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計算;其他補償費根據項目征收補償方案的規(guī)定進行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補償、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補償、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以及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時評估、簽訂協(xié)議、搬遷騰空和結算完畢的貨幣獎勵等。 選擇“房票”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30個月支付。 “房票”安置獎勵:對選擇“房票”安置并且在規(guī)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給予房票安置補償款的18%作為獎勵。 第十條 建立“房票”安置樓盤目錄庫(以下簡稱:樓盤庫),列入樓盤庫的應是現(xiàn)房或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且在2年內交付的期房,并綜合考慮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近年開發(fā)量以及企業(yè)信用檔案情況等因素確定。樓盤庫由縣建設規(guī)劃局(征遷辦)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報縣政府決定,原則上一年一定。 第十一條 “房票”安置樓盤的結算價格遵循市場原則,以各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在縣建設規(guī)劃局網站上公示的一房一價為標準,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需向縣建設規(guī)劃局提交責任承諾書,一年內開發(fā)商不得變相抬高房源銷售價格或捂盤,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按戶一次性向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選擇房票安置的書面申請,經項目實施單位、街道核準,雙方確定房票安置補償款,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協(xié)議,被征收人騰房后由項目實施單位出具《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證明》,被征收人憑《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證明》在確定的樓盤庫中購置住宅房屋。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后,持“房票”與開發(fā)商結算,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票”金額與開發(fā)商結付相應款項。 (一)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的結算辦法 1.商品房成交金額超出房票金額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 2.房票金額高于商品房價款的,余額在房票總金額15%以內部分可按余額進行貼現(xiàn)。被征收人憑《商品房購買合同》(經行業(yè)主管部門備案,下同)和房票向征收實施單位申請領取房票金額余額。 (二)征收實施單位與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的結算辦法 1.商品房開發(fā)企業(yè)與被征收人簽訂購房合同后,憑被征收人提供的《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證明》、簽訂的購房合同和開具的銷售發(fā)票,每季一次與征收實施單位結算。結算完畢時,征收實施單位收回《仙居縣住宅房屋征收市場化安置證明》。 2.被征收人購買期房的,征收實施單位首期支付市場化安置補償款的30%;小區(qū)建筑物全部結頂后,支付60%;房屋交付并開具正式銷售發(fā)票后,支付10%。被征收人購買現(xiàn)房的,征收實施單位首期支付市場化安置補償款的90%;一年后,再支付10%。 第十四條 “房票”實行實名制,不得套現(xiàn)、轉讓、贈與、質押,只允許到樓盤庫內購買一手住宅商品房、商業(yè)用房和辦公用房。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在確定的房源中自行選房、購房。“房票”有效期為一年,逾期“房票”作廢。如再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期限為30個月。
第三章 優(yōu)惠政策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安置補償符合有關稅收政策的規(guī)定,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市場化安置補償金額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市場化安置補償金額的,對差價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個人取得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款符合有關稅收規(guī)定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購買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等,按規(guī)定繳稅。 第十六條 選擇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居民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并符合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應當優(yōu)先辦理公積金提取和貸款購房手續(xù);居民直系親屬中有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可與繳存人作為共同還款人,使用公積金貸款購房。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已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的,不適用本辦法。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xié)辦公室,縣人武部, 縣法院,縣檢察院。 仙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0月18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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